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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蘭芳公司》第十回寫的是戰勝之後更難的一步:如何把臨時聯軍變成一個沒有吞掉原有社群的共同制度。破河後,三條溝、大港、和順總廳、船戶與小礦場都想拿回自己的戰功;羅芳伯卻把炮位、共同道路、倉、船路與外約從各家私產中切出,留下共同持有的範圍,同時明定家戶、聚落與長屋土地不能因公司成立就被變成股份。新組織取名「蘭芳」,第一條就是蘭芳不是羅家的;股戶總會處理持份,十七館議處理戰爭、結盟與跨區資源,大總制也不能任意徵用各家礦兵。1777年的成立因此不是英雄建國,而是一套把所有權、治理權與退出權分開的聯邦式契約。
延伸閱讀:https://www.poliecon.com/lanfang/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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